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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归属于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归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原审适用法律否准确;2、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否合乎法律规定,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申请人合议庭人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催促去留不予反对。
3、不应如何区分民事赔偿金责任。2009年,张某诉至县人民法院称之为,2007年8月2日张某的母亲因心前区呼吸困难,到县医院就医,被临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劳累性心绞痛。
但县医院在其母亲入院后2小时并未给与对症化疗,延后了病情。化疗中,在未测血压、心率及血流动力学指标的情况下展开静脉注射,没调整转入量。且静脉注射了两种扩展血管的药物,致短时间内体内扩展血管的药物过量积存,导致机体血管扩张,心肌氧气,造成其母亲心源性心脏病发。
县医院相当严重不负责任,给张某身心导致根本性损害,县医院不但未予赔偿金,反而羞辱张某的人格。催促判令赔偿金丧生赔偿金、丧葬费、住院医疗费,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差旅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总计258341.84元。判令向张某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并分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指出:在医疗过程中,县医院临床具体,对症化疗措施合理,不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虽不存在一些医疗缺失,与导致患者心脏病发之间无因果关系。
张某对新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自行委托了司法鉴定,但该检验用于的检材为复印件,没与原件展开比对,没对检验过程、鉴定人的检验资格以及得出结论鉴定结论的依据做出解释,故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未予说法。裁决:1、上诉原告张某拒绝县医院分担其母丧生的赔偿金责任的诉讼请求。2、上诉原告张某拒绝县医院向其公开发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张某上告一审判决,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在医疗过程中,县医院不存在着化疗不规范,不精细,不周到的不道德不存在一定的医疗罪过,对其不道德不应分担适当责任,应该给与张某必要的精神抚慰金。
对张某拒绝县医院分担其母丧生的赔偿金责任,因无罪,未予反对。裁决如下:一、撤消一审判决。二、县医院缴纳张某精神抚慰金18898.25元。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某开销60%即6195元,县医院开销40%,4130元。合议庭裁决: 一、撤消一审、二审裁决; 二、判令县人民医院赔偿金张某医疗费、丧生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伤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51134.84元的30%,即75340.44元。
县人民医院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5元,由张某开销70%即7227.5元,县人民医院开销30%,即3097.5元。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归属于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归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审适用法律否准确;2、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否合乎法律规定,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申请人合议庭人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催促去留不予反对。3、不应如何区分民事赔偿金责任。一、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归属于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归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以及涉及司法解释将医患双方再次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为地区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金纠纷。
当患方自由选择侵权行为诉因控告医疗机构时,如果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发的医疗赔偿金纠纷”,案由即有误医疗事故赔偿金纠纷;如果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发的其他医疗赔偿金纠纷”,则案由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于后者而言,还包括不包含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错不道德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也还包括非法医疗不道德引发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等,该类纠纷的审理不应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考〈医疗事故处置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第1条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发的其他医疗赔偿金纠纷,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经新疆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认本案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不应归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发的其他医疗赔偿金纠纷”,可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确认赔偿金范围。
二、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否合乎法律规定,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虽系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检验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用于的鉴材系复印件,但该复印件为张某从院方获取的病例打印而来,有院方砖墙的比对异于专用章,鉴材内容更为客观。且由具备专门资质的检验人员根据患方获取的全面的证据材料,依据科学的检验方法做出,对县医院的医疗不道德展开了详尽的分析、确认。
对该鉴定结论,县医院虽驳回,但没获取驳斥证据不予夺权,故予以接纳。县医院无新的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缺少证据、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具备资质,或检验人员徇私舞弊等情况,亦并未申请人新的检验,故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合乎法律规定,需要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县医院在化疗过程中不存在的过错,与导致患者严重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县医院不应分担申请人合议庭人张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的催促。
三、民事赔偿金责任的区分 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虽然没确认受损参与度,但受损参与度是一个纯粹技术方面的概念,与民事损害赔偿比例不是同一概念。区分侵权行为民事赔偿金责任,不应以侵权行为方的罪过确认其不应分担的民事赔偿金责任比例,没确认受损参与度,并非无法确认责任比例。本案系由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县医院是专业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皆拒绝接受过专业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而患者作为拒绝接受检查的病患,则没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医疗单位应该向拒绝接受化疗的患者遵守适当的护理及适当的留意义务,在坚称患者病情的情况下,依然不善护理,惜造成病患丧生的严重后果。
县医院对其不道德不应分担适当责任,考虑到县医院的罪过程度及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技术的现状和医疗技术的风险因素,由县医院分担30%的民事赔偿金责任更为慎重。至于应赔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二十九条“丧生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农村居民收益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出来。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减少一岁增加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出来”的规定,患者奴某某出生于1947年9月17日,丧生时间是2007年8月2日,年满60周岁,丧生赔偿金不应按二十年计算出来。另有克拉玛依市。不应按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农村居民收益8871元计算出来,丧生赔偿金为177420元。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出来”的规定,新疆200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485元,计算出来六个月丧葬费为8909.5元。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融合病历和临床证明等涉及证据确认”的规定,住院医疗费有误305.34元。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适当的陪护人员因就诊或者转院化疗实际再次发生的费用计算出来。
交通费应该以月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该与就诊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中,受害人入院化疗期间并无陪护人员,当事人递交的交通费票据皆为事故再次发生后为处置此次医疗纠纷产生的费用。
当事人主张差旅费3600元、交通费4607元,因赔偿金项目中并无差旅费一项,不应未予反对。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司法鉴定费3500元为实际再次发生的费用,有票据反对,予以确认。
申请人合议庭人张某主张精神伤害抚慰金60000元。上述赔偿金数额总计251134.84元,由XX县医院分担30%即75340.44元的民事赔偿金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金协议书注意事项 一、医疗事故赔偿金协议不应还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事故赔偿金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即医疗机构和患方;2、患者的基本情况;3、双方联合确认的医疗事故等级;4、医疗事故原因;5、赔偿金数额;6、赔偿款保险费时间;7、违约责任等 二、具体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等级是医疗机构和患方确认赔偿金数额的关键因素。所以在签定医疗事故赔偿金协议书时,双方当事人必需就该医疗事故有了具体的等级检验,且该检验必需是双方都转售接纳的。
三、详细医疗事故原因 患者在签定医疗事故赔偿金协议书时应该详尽列明医疗事故原因,即医疗机构在该事故中不存在罪过,该罪过与人身伤害后果之间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四、赔偿金数额和保险费时间 作为医疗事故赔偿金协议书的核心,赔偿金数额应该准确全面,有理有据。
赔偿金款项保险费时间应该明确确认,不应用“约、左右、大约”等大约数字眼。五、违约责任 在协议书中应该减少医疗机构逾期未予保险费赔偿金款项,由此延后患方化疗,病情恶化的先前化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分担。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缴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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