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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于才两个多月的女婴崔英(化名)赠送给了崔某夫妇养育,双方并未签定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办理领养申请。女孩崔英长大上高中后,马某夫妇却告上法庭,催促证实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催促证实崔某夫妇的领养关系不正式成立。
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于才两个多月的女婴崔英(化名)赠送给了崔某夫妇养育,双方并未签定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办理领养申请。女孩崔英长大上高中后,马某夫妇却告上法庭,催促证实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催促证实崔某夫妇的领养关系不正式成立。裁决: 鉴于崔英的意愿,不不愿离开了养父母的家庭,亦拒绝接受做到亲子鉴定。经过两审,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领养关系纠纷案做出了保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上诉了原告马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如果从法律条文上看是争议并不大的,争议焦点是崔某夫妇否具备领养崔英的法定条件。按现有的收养法,其领养条件十分严苛,崔某夫妇很有可能是不具备领养条件的。但崔英和崔某夫妇生活了19年,19年的深厚感情在法律面前该如何审判?请求读者下面内容。
(一)领养崔英的法定条件 依据收养法规定,如果要领养崔英,崔某夫妇应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领养关系自注册之日起正式成立。领养关系当事人不愿议定领养协议的,可以议定领养协议。而马某夫妇和崔某夫妇之间的送养过程,是没签定任何书面协议和没办理领养申请的。
所以,没经过法定程序的领养不道德是违法的。按照法条方面,法官是不会裁决领养关系不正式成立,崔某夫妇胜诉的。(二)崔英的个人意愿 具有孩子因素的家庭纠纷问题,法院更加不会考虑到孩子的个人意愿,这也是遵循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
如果崔英年龄较小,理解能力严重不足,无法传达个人意愿时,那很可能会判给亲生父母。但本案中,崔英早已是成年人,并且具体回应不不愿离开了养父母。这种情感上的联系是法律无法混杂的。
法律是有温度,有人之常情的。如果违反崔英的个人意愿,刻板的遵循法条展开审判,那是违反社会公序良谓和道德准则的。
细心思维一下,如果法院的裁决强制只有血缘但没有感情的人,要一起联合生活。那这样的裁决不能是一纸空文,世界上没任何一种力量可以混杂亲情。即使裁决了,在崔英不不愿离开了养父母的意愿下,她不会继续执行吗?无法继续执行的裁决,必定不会伤害法律的精神。
(三)亲子鉴定来证实亲子关系 上文,只牵涉到到崔某夫妇和崔英。那马某夫妇又不存在什么法律问题?马某夫妇如果想要和崔英完全恢复亲子关系,那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拿走亲子关系的证据。虽然在客观上,马某夫妇、崔某夫妇、崔英这三方在内心深处是明白不存在送养不道德的,但却告上了法院,明摆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方式证明亲子关系:一是出生证,二是亲子鉴定。由于崔英的出生证被遗失,现在只剩亲子鉴定了。用来司法证明的亲子鉴定,不是随意就可以做到的。
首先未成年人做到亲子鉴定必需由监护人表示同意,成年人做到亲子鉴定必需认同其个人意愿。从最低法的说明看,亲子鉴定是牵涉到隐私权、人格权、家庭平稳、子女意愿、茁壮环境等多重性因素。所以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也无权强迫拒绝当事人做到亲子鉴定。
本案里,崔英成年且拒绝接受亲子鉴定,马某夫妇就无法拿走证据来证明亲子关系。(四)无犯罪行为 从案情上看,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于两个多月的崔英赠送给崔某夫妇养育,并且将崔英被养育成人,崔英与崔某夫妇具备很深的感情。
此过程,无人贩子、无折磨、无损害等犯罪行为。从法律链条上看,也只不存在一处问题,就是领养程序不合法。但一个有温度的裁决,要反映情理法的一致性。在审判犯罪面前程序问题是一座大山,但在亲情感情面前,程序问题要反映出有温度。
法无外乎人情,司法的温度是对人情与人性极佳的关爱。综上所述,虽然崔某夫妇不合乎领养程序,但马某夫妇无法拿走亲子鉴定的证据、崔某夫妇养育过程无犯罪行为、崔英个人意愿不离开了养父母等多方考虑到,最后裁决上诉马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一个确实反映司法公平公正的好裁决,必须衣众人之心,必须顾及情理与法理。如果司法只不会自我陶醉,刻板用于法条,那么人民群众将不会对司法缺少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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